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11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鄙鲜械挠泄匚募缟昵氡ǜ媸椤⒐镜羌俏募⒐揪觥⑸鲜刑跫氖槊嬷っ鞯缺ㄋ凸裨夯蚬裨菏谌ǖ闹と芾聿棵牛凸善鄙鲜星肭笥枰耘肌�
(2)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对于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文件,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依法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为保行审查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公司法》第221条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股票上市的请求根据中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股票上市必须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因此,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合法公正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请求证券交易所准予股票上市交易。
(4)公告股市交易的申请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将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批文、日期、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公司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的决议,公司近3年经营业绩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等上市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指定地点让公众查阅、了解。
以上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程序。《公司法》第15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中国公司要到境外上市,仍然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具体步骤另行规定。
13.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将随生产经营情况及公众对公司股票的需求情况发生升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公司法》第156条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可见,中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应由证券立法来加以调整,目前则主要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财务管理进行调控。但《公司法》特别提及,体现了法律对此问题的重视。
14.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暂停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可决定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因为服票上市是影响面很大的事情,必须严格依法而行,对不符合条件及经营情况恶劣,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暂停,可以减少或避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2)股票上市的终止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②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③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⑤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⑥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公司债券
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而传统的公司法著作或公司立法一般只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公司债券或公司债的问题。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中国近年来债券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法的国际通行做法。在《公司法》未颁布之前,中国已有十来年的债券发行的历史,取得了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在《公司法》中,允许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投资结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至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权发行公司债券,以利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减少债券市场的社会风险。
2.公司债券的含义
《公司法》第160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债券发行的程序。
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证明持券者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通俗一点讲,它不过是民间通常所用的“借条(据)”的规范化、格式化。债券除了筹措资金一般意义之外,作为投资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从收益情况看,债券的利率通常介于存款贷款利率之间,对投资者和筹资者都有比较大的吸引力;②从安全性来盾,债券的利率和还本期限都是事先规定好的,在投资工具中仅略低于银行存款;③从流动性盾,债券的流动性大大高于银行存款。
债券的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收回全部债款,并可按期向公司收取规定的利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工具,也是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对象,但两种有价证券有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法律性质不同。股票是所有权证书,股东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即股权,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权分享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内承担风险责任: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权利,也无权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但在公司清算时,有权比公司股东优先得到债务清偿。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3)期限不同。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债券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4)收益的风险与方式不同。除优先股外,股票没有固定的利息,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公司在盈利后才能分取利息和红利,风险比较大;而公司债券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须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债券的利息从税前利润中支付。
3.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只允许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来讲,发行债券都是为某急需投资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而进行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且关系众多债券投资人利益,如果公司无论大小,均有发行债券的权利,难免不导致发行债券意图和市场的混乱,而一般小规模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更简单易行。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公司发行债券必然增加企业新的负债,必须维持正常的负债率,如果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还债能力。
特别是中国公司法未明确附担保债务的问题,从法律上限制债券总额,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对发行债券公司的经营水平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良好、稳定的经营业绩是保障企业还债能力、增强债券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依据。所谓可分配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减去缴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对企业市场经济的干预。发行债券的是比一般企业规模要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还有不少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行为的经济影响力很大,由国家进行适当的投资引导是必要的。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限银行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也是债券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债券利率不加控制,必然冲击银行存款业务。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必须对债券利率水平加以限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公司法》第161条第3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所谓非生产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
4.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不募足的。这说明公司在债券募集方式或公司债券吸引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再次发行债券显然是不适宜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这表明公司在经营状况或还债能力或社会信用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再次发行债券必然危害新旧债权人的利益,故必须禁止。
5.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
《公司法》第16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03条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发行债券乃公司在经营上的重大投资举措,必须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而董事会只是制订具体方案。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故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公司法》第66条就此也作了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还规定,决议或决定作出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6.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发行公司债券,首先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发行规模总量限制下进行,具体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超过发行规模,证券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同样不能获得批准。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如发现已作出的批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规定保护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公司损失的解决有可能引起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的争议甚至诉讼。
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10条)。
另外,依照《公司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见《公司法》第227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21条)。
7.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文件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记证明。即由主管登记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资本情况真实性的重要文件。资产评估报告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通过对资产进行直接调查研究,作出定量和非定量的分析,鉴别资产的优劣,正确评定估算资产的价值所作的书面报告。验资报告是由专门的验资机构和人员对企业资本的确切数量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验证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评估、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