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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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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作证。阿甲说:“江青为什么要把我打成反革命呢?江青为了篡党夺权的需要,除了谋害一大批文艺干部外,对我来说还有一个《红灯记》的问题。江青以提倡京剧改革为名,剥夺了广大戏曲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用以欺世盗名。作为她篡党夺权的政治资本,我和京剧院全体同志改编和演出的《红灯记》,江青当然不肯放过。”
阿甲退庭后,法庭又对江青、康生一伙诬陷迫害了一些地方的、中央的部级领导人,如安徽的黄岩、陕西的李起明、煤炭部部长张霖之等事实进行调查。江青的回答是“不记得了”。
法庭投影1967年1月张霖之被批斗的现场照片(张霖之脖上挂着牌子写着“彭真死党张霖之”,给张霖之戴的铁帽子重60斤)和张霖之尸体检验照片(背部伤30处,头部有创伤一处深至骨膜)。法庭通知原煤炭部机关党委副书记杨克出庭作证。杨克说,彭真主持煤炭部工作时,张霖之与彭真有过工作接触,此外没有其他关系。
最后,检察员江文发言:法庭调查证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出于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始终把矛头对着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同时指出江青在法庭上攻击特别检察厅厅长,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提请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法庭调查完毕,法警带江青出法庭后,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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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青第七次开庭 法庭辩论(一)(1)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时至11时38分,第一审判庭对江青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17名审判员出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5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6次开庭,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起立发言,揭露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经过6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她犯下的罪行是十分严重的。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江青硬把逼出来的假供当成定案的依据,结果造成了全国在“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冤案。刘少奇终于被迫害致死。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至于江青个人究竟点了多少名,诬陷了多少人,这个数字现在是很难统计的。凡是被她点名诬陷的人,绝大多数都遭受了各种迫害。有的被整病了,有的被整伤了,有的被整残废了,有的被整死了,弄得家破人亡。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第四,大量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44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从重判处。
江文还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公然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继续犯罪。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宣布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在辩护发言中,对起诉书指控她的罪行,没有做什么辩护,而是利用辩护的机会,继续攻击国家领导人,说对她搞突然袭击。还说:“你们逮捕审判我就是丑化毛泽东主席,丑化亿万人民。”“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
审判员打断她的发言说:“我们是代表人民审判你的。”江青立即反唇相讥:“你代表人民,你知道什么是人民?你还是戴上假面具吧!不然,太丑了!”
审判长按铃警告江青,并对她提出审判范围以外的要求予以驳回。
江青要求站起来念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得到审判长许可。
江青放开嗓门尖声尖气念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动。穷凶极恶,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谣言惑众。弥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卑鄙,移花接木暗中。转移人民视线,妄图洗刷臭名。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只手难掩天下耳目,修正主义螳臂之能。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乃是我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又说:“这是一,二还没有写完。如果需要,我还可以给你们解释。我不是为自己辩护,我是为了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为了捍卫亿万人民参加的文化大革命……”
对江青第七次开庭 法庭辩论(一)(2)
江青念完以后,把原文交给法庭法警转呈法庭。
审判长反复问江青:“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答:“已经累了,到此为止。”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法警把江青带出法庭,休庭。”
对江青第八次开庭 法庭辩论(二)(1)
1980年12月29日上午9时至10时26分,第一审判庭对江青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16名审判员出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5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传被告人江青到庭。审判长曾汉周宣布继续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起立发言,他就江青12月24日上午的法庭辩护给予驳斥,批驳江青的辩解完全避开了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青的全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泽东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
江文列举了事实,说明江青的辩解是谎言和诡辩。江青说什么“逮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江青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掩盖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劳的。江文指出,1974年7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她(指江青)并不代表我,她代表她自己。总而言之,她代表她自己。”1974年12月23日毛泽东主席严肃指出:“江青,一不要出风头;二不要乱批东西;三不要参加组织政府。你们看她有没有野心?我看有。”1974年年底,毛主席又说:“江青有野心,她是想叫王洪文作委员长,她自己作党的主席。”1975年年初,毛泽东主席说:“我死了以后,她(指江青)会闹事。”毛主席的这些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在,江青还要继续把她的反革命罪行说成是代表毛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这种谎言是骗不了人的!
江文还批驳江青说的“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抬不起头来”。指出这是对亿万人民的公开侮辱,这是颠倒黑白的胡说。江文说:“江青代表什么呢,不过代表一小撮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渣滓。”又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的10年中,毒害了广大青少年,严重损害了年青一代的成长。他们同广大群众一样,强烈要求清算你们的罪行。”
江文对于江青质问法庭承不承认“九大”、“十大”和怎样看“文化大革命”,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等说法,予以驳斥。江文说:如果讲历史的话,你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你所谓“捍卫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捍卫打、砸、抢、抄、抓,刑讯逼供,诬陷迫害那一套,就是要继续把中国人民投入苦难的深渊,就是要掩盖你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累累罪行。
江文?##饨喟炎约喊绯煞戳直氲挠⑿郏缚诜袢纤凇拔幕蟾锩敝杏肓直敕锤锩呕ハ喙唇帷⒗潜肺榈氖率怠4罅咳吩涞闹ぞ葜っ鳎直敕锤锩藕徒喾锤锩牛?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为了实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他们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是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6条、第138条、第142条、第144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特别检察厅再一次提请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对被告人江青从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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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青第八次开庭 法庭辩论(二)(2)
江文发言结束后,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报告。
审判长认为这一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被告人江青违犯法庭规则,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借题纠缠,并说法庭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执意不听,说:“江华了解我,问问江华我怕过谁?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审判长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辩论中,对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她最后陈述的权利,诽谤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继续攻击、诬蔑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制止江青,江青仍不服从指挥。
最后审判长向江青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经过6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出示和宣读了大量的证据、通知和传唤了证人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证,播放了你诬陷、迫害干部的讲话录音,事实已经调查完毕。法庭给了你陈述和辩护的权利,给了你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时间。但是,你回避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反而利用法庭辩护和最后陈述,继续诬蔑、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法庭和法庭组成人员、诬蔑公诉人,公诉人已指控你继续犯罪,特别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
审判长曾汉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宣布责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女法警将被告人江青押出法庭后,休庭。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2月27日上午,根据律师小组的安排,甘雨霈、傅志人律师前往复兴医院,第八次会见陈伯达。与过去7次不同的是,这次会见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的3位摄影师和记者携带摄影机一同前往。两位律师先于陈伯达到达复兴医院事前安排的会见室。室内布置非常简单,只有1张桌子,3把椅子。律师坐下几分钟,管理人员将陈伯达带到,傅志人律师即让陈伯达坐在他们对面。这时摄影师将录像机对准律师和陈伯达录像。陈伯达看到录像机对着他时连声说:“别照!别照!照来照去还是个罪犯。”当陈伯达坐下后,甘雨霈律师向陈说明这次会见,意在听取他对律师辩护的意见,请他有什么话尽管说。陈伯达听后立即说:“你们的辩护为我减轻了罪责,我很感谢。”接着一再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而没有发表别的评论。律师与陈伯达也没有多谈,会见很快就结束了。摄影师没有理会陈伯达的“别照,别照”,一直录像不停,直至陈伯达离去,录像成果成为《律师会见被告》纪录片的一部分。这次两位律师会见陈伯达的时间虽短,任务仍圆满完成。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1980年12月30日晨,早早吃过早餐,几位律师由国务院一招所乘车赶往秦城监狱。上午10时10分至25分,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在秦城监狱专门布置的会见室里会见了吴法宪。
会见室里布置非常简单,只有两张木桌,6把椅子,两张桌子一张供接见吴法宪用,一张供接见江腾蛟用。比较特别的是,有两个录像机对准两张桌子,律师坐定后不久,吴法宪来了。他看到两位律师,表现非常激动,泪水夺眶而出,一再表示“衷心感谢”。律师让他坐下后说:“庭审已经结束了,我们来想听听你对审判活动和律师辩护有什么意见?”他说:“你们的辩护公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在法庭上就想表示感谢,但不敢讲,怕在观众中产生不好的影响。庭审结束时,我就托人向你们转达我对你们的感谢。我真的衷心感谢你们,不只是我感谢你们,我全家都感谢你们。你们提出建议从轻处理,我很感动,回来一夜都没有睡好觉。”吴法宪讲时老泪纵横,感情真挚,而不是刻意做作。两位律师再次问他:“你对审判活动有什么意见?”他带着忏悔的表情说:“公安部的侦察、检察厅的调查核实、法庭的审理都实事求是,有真凭实据。我承认自己的罪行,服从法庭的判决制裁。庭审中我一直在想我的罪行,受我迫害的人太多,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中央领导和受我迫害的人,对不起解放军、空军,欠下的血债,无法偿还。按照我的罪行,怎样处罚我都不为过,但我希望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只要我有一口气,我就要为人民做好事,报答人民政府,报答解放军、公安部、最高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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