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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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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种事实证明,能够破坏社会和谐的祸首,并不在这个社会的外部,而是社会内部的部分官员对民众根子上的不信任。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人们的分歧并不在于谁要社会公正谁不要社会公正,而在于为什么会发生社会不公正,怎样才能克服社会不公正。
  和谐社会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第二部分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需要以社会科学为指导;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的知识,它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的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因此只有运用社会科学,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只能是知识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度是有高中低之分的。在生产力低下的时空中也有过和谐社会;我们今天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当是知识社会。今天有些不和谐是愚昧造成的。无知带来不和谐。
  贫穷、愚昧、腐败是社会的三大毒瘤。
  一切向钱看的极端正在促使一部分人逐利,失去信仰、理念、意识形态的支撑。“信用”可能是时下我国国民最缺乏的一种道德资源。
  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新纲领。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显然不仅仅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如果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被少数人占有了,这个社会虽然发展了但未必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也不仅仅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在政治高压下,社会可能是稳定的,但不一定是和谐的。
  和谐社会的建立有三个重要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
  社会基础,就是社会分化不太严重。如果社会分化严重,两极尖锐对立,人气就很难理顺;政治基础,就是必须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机制;思想基础,就是人们能够接受一个共同的看法: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不是每个人互相为敌的群体,而是互相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尊重,这个社会如果不好,大家都会受损,对所有的人都没有好处;这个思想基础是社会内部的,而不是靠第三方来调节的。
  中国的社会分化之所以变得如此严重,跟我们政治体制里没有一整套利益协调机制有关。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同样重要。
  目前社会不和谐的原因是“公平”问题;构建民主和谐社会的基本问题还是“公平”。
  为什么群众如此关切公平?因为国人从历史上就坚持不懈地追求公平,并把公平作为徘徊社会关系、协调利益分配、稳定群众情绪、凝聚民族精神的基本砝码;也由于社会上不公不平的问题已经表现为危害社会安定、影响群众情绪、困扰群众生活、离心和谐关系的“腐蚀剂”。
  在不大公平或者大不公平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下,人民群众由此而产生的不满、愤恨、抱怨、争辩和抵触等应该是可以理解的现象。不平则鸣,在社会不能向群众提供一个较为公平的环境时,人民急切地向往公平、追求公平并向不公平现象进行抗争,也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公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块基石,既是人民群众民主政治与生存意志的必然反映,又是对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永远支撑,也是评价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败的基本标准,其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要公平,就要在政治上扩大民主以求和谐,在分配上缩小差距以求和谐,在法制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求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很好的想法,但是,在“等级观念”下,不可能有“和谐”。要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消灭“等级观念”。
  什么是“等级观念”?就是:在社会地位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平等的社会集团。等级成分是世代相传的。“等级观念”就是:官是官,民是民,他们是不可调和的。“等级观念”造成人与人的对立,观念与观念的分割,只要“等级观念”存在一天,就不可能出现“和谐”。
  “等级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盛行、权力私人化、生活特殊化。
  在《孔子。子路》中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是著名论断。这里的“和”一般是指和谐、和睦、和解、亲和、包容、兼顾等等;“同”则包含了等同、同化、同一、雷同、一律、单一等等。
  我们曾经犯过消灭不同,消灭差异,消灭多样性的严重错误。在那个年代,整个社会看上去是同一了、一致了、等同了、一元化了,然而却是一个单调、乏味、萧条乃至崩溃的年月。重在统筹兼顾,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消灭差别,消灭不同,同化多样,是专制时代的基本特征。不同的事相生现克,不同的意识互相切磋,不同的要素和谐有序地存在于统一体中,互相契合,互相依存,互相勾通,这种兼顾性的统筹,这种多样性的统一,就是“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客观事物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共同发展的社会真谛。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个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应该得到鼓励,各类矛盾和问题都会得到化解。
  与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一样,执政党近期启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实质是对社会利益的重大调整。调整不但要改变此后的收入分配模式,更将触及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与改革一样,这场调整必然有人得利,有人利损,因而会出现支持与反对两大阵线。在表面的热烈欢呼、一致拥戴下,少不了针锋相对的博弈与较量,构建和谐社会不会只有和风细雨,同样也会呈现风狂雨急。
  改革开放的利益调整方向很明确,其口号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希望通过先富起来的部分人,带动全社会的财富增长。今天看来,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由于社会强势群体的财富得到快速增长,他们成为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掌握资源有限,且呈一盘散沙之状,对社会进程缺少发言权与支配力,因此改革在得利者的强力推动下快速跃进,在成绩斐然的同时保持了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是在贫富分化越来越悬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不断受到侵害、越来越多人对未来失去稳定预期、社会对前一轮调整的反弹越来越显著的背景下提出的,其利益调整的方向也很明确,那就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如果说前一轮调整意在效率,这一轮调整即意在公平。两次调整的方向大相径庭,而左右这种方向变化的,正是民心得失与社会稳定。
  两次调整的方向迥异,其受益、受损者正好掉了个边。前次调整的主要受益者是少数强势群体,其他人只是随社会财富的总量增长而得益,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并未得到关照;此轮调整受益者应当是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如果调整到位,高收入阶层与强势群体的利益无可避免要受到损害。由于后者已掌控庞大的社会资源、组织化程度高、政策博弈能力强,调整的阻力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的难度远甚于改革开放。如果说改革开放是顺流而下,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逆流而上,此“流”即是已经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格局。
  人们常说,改革难,中国自古鲜有改革成功者,改革者大多难得善终。更深入审视不难发现,其实中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类似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那种从无到有制造阶层分化的改革,有的都是对已经形成的利益分化格局的调整。改革之难,更多是难在这种对既得利益的处置上。对此,中国历史并没有提供经典的成功案例,有的主要是失败教训。这或许预示着:传统的政治资源已不能为这种调整提供充要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要获充足动力,必须另辟蹊径。
  在传统政治体制下,调整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由于具体政策的制订者、调整措施的执行者大多是上一轮调整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自己也是此轮调整需抑制的对象。政策的执行者成了政策抑制的目标,改革改到自己头上,这是体制内路径的困惑之一。困惑之二是:调整可依恃的最大有利条件是,20多年的经济发展积累了一定物质基础,中央财政的汲取能力大幅增强,可用于转移支付的额度增加。但额度虽有增加,在中央财政中诸如行政费用之类的固定支出已占去大半,剩下的可支配额度仍然有限。除去媒体广泛披露的在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跑冒滴漏外,这种财政支持的力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济增长的幅度,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正是经济增长,因此倾向于公平的调整不能以大幅损伤效率作为代价。正因如此,此次六中全会在要求全党将“构建和谐社会置于更突出位置”的同时,再次强调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这种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轻重缓急排序,不但可能造成具体决策上的难以取舍,更可能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各取所需、各行其是。在和谐社会的表面共识下,真正决定社会进程的可能不是中央意图,而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各自表述。保持经济增长的必要性不但将限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力度,而且可能模糊和扭曲其利益调整的主线。
  当下中国的现状是,主要资源掌握在少数强势群体手中,政治、经济、文化各类精英由于越来越频繁的利益交换呈相互靠拢、融合之势。由于此轮调整主要将损及他们的利益,如果社会进程仍由他们主导,结局可想而知。
  任何利益调整的成功,基本条件是创造一大批获利者,使获利者成为支持调整的动力并在社会力量对比中居于优势。此轮调整在逻辑上可导致最广大的获利人群,但此一群体的力量至今仍因社会稳定的需要而被压抑、被分割。如何有利、有节地释放此群体的力量,使之成为抗衡特殊利益集团、支持与推动调整的有生力量;如何在为长期遭压抑与剥夺的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渠道与博弈通道的同时,不危及现行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执政者无法回避的难题。不破解此一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流于形式,就将旷日持久。而长期对峙与较量所需支付的成本,对经济增长与政权基础的损害,将是今日中国所难承受。
  特殊利益集团阻挠、扭曲调整的方式可以是和风细雨,但执政者要在这种韧性的阻力中贯彻决策,绝不可能只有和风细雨。象陈良宇案式的敲山震虎,预计将越来越多。雨露雷霆,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但即使这样,自上而下的雷霆仍只能凑一时之效,难收必竟之功。仅靠最高领导人的决心,无法撬动作为其权力基础的庞大利益同盟。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寻找新的源头活水,必须在更广大的范围内行云布雨。
  公正是改革本身的要求,“社会公正”已经从民间诉求上升为政府意志的表达。
  公正并不要求结果平等,但却要求起点公平、机会平等,并且规则和程序必须合法有序,在一个自治的逻辑体系里一视同仁。它不存在与效率、自由的冲突,恰恰相反,它与后者是和谐统一的。一个公正的规则和程序可以防止权力、名气、金钱等异化物对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生活的扭曲,保证整个社会健全和有序。它可以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上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己的利益,并防止强势集团从中掠夺。社会公正还意味着按人的能力获得有差异的报酬的合理性,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怀和补偿的义务。对社会公正的伤害实际上是对一个可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平等的经济权力、甚至政治制度的制度、规则、程序的伤害。
  在社会公正被伤害的情况下,千千万万个个体的心理会一呼百应。因为公正的机制与伤害公正的对象都来自于社会公共领域,因此超越于个体之间的相互争斗而形成一个共同利益的驱动机制使得这种社会心理极富传染性,如果它们的力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个小事件就可以使这种心理能量的发泄转化为无法忽视的社会危机。
  社会政治共同体由所有人组成,这个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属于所有组成这一共同体的人们。人们对一个与自己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正当权利息息相关的制度、规则、程序是否公正非常敏感;因为如果不这样,他就没有任何平等的机会参与生存资源的搏弈以及聪明才智的发挥。人作为社会动物,习惯以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对照,并以此检验公共的行为规范和背后的价值理念的合理性。如果大家都遵循秩序,并且能使不遵循秩序的人无利可图,那么不遵循秩序的行为就会很少发生。而如果一个人不遵守秩序,并且不受惩罚,那么其他人将群起效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只要发现他信守的规范遭到破坏,并且破坏者没有受到惩罚,那么这种规范就会受到他的质疑,而一种受伤害的挫折感会使他在不可能使这个破坏者遭到惩罚而再次变得规矩的情况下,在有利可图,甚至仅仅是寻求一种公平的感觉中成为一个新加入的破坏者;这样的一个公共领域将陷入无序。因此,没有社会公正,“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而从公正必须由制度安排和程序保证上看,促进社会公正正是改革在合法性上对自身的一种证明。
  当前的社会制度安排滞后于社会结构的定型完成,社会制度还没有出台,社会结构定型就已经凝固化,结构的刚性压制了制度的弹性。原先政府主导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还没有彻底松动,现在又叠加上市场主导型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使天然不具备竞争力的农村进入到和城市竞争的大环境之中,其劣势暴露得更明显。
  国家的强大是一个综合性概念,除了包括物质财富的增长、可支配财力的提高以外,还包括社会整合能力与政府统筹能力的高低。社会整合能力与政府统筹能力是两股深藏在社会背后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整合能力表现为人们的幸福感、安全感和社会认同感,其中以人们的安全感指数为重;政府的统筹能力表现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政府的办事效率以及国家意识形态的亲和力,其中以国家意识形态的亲和力为重。政府的统筹能力也是反映政府管理水平以及政党合法性的一个标志。由于社会阶层加速分化,人们的利益越来越具体和多样化,政府如果照顾不到这种利益多样化的社会需要,在政策上不能反映人们已经细化的利益要求,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失去一部分阶层的支持。
  由于人们的富裕程度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幸福感、安全感和社会认同感,国家物质财富的增长也不表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政府的办事效率以及国家意识形态的亲和力的高低,这就需要一个社会整合的过程,将社会的物质力量逐渐整合为精神的力量。
  当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制定的价值能否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它具有怎样的传统、文化、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也不论执政者如何标榜自己“以天下为己任”。在其最基本的社会形态方面,总有一些东西是一样的,不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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