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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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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
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
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所有常住
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已后诸人布施并己力典买者,依例纳粮。诸管民官
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
诸掩骼埋胔,有司之职。或饥岁流莩,或中路暴死,无亲属收认,应闻有司
检覆者,检覆既毕,就付地主邻人收葬;不须检覆者,亦就收葬。诸救灾恤患,
邻邑之礼。岁饥辄闭籴者,罪之。诸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或申不以实,及按
治官不以时检踏,皆罪之。诸虫蝗为灾,有司失捕,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
一十七,县官各二十七,并记过。诸水旱为灾,人民艰食,有司不以时申报赈恤,
以致转徙饥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见任,降先职一等叙。诸有
司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为不可救,一顷已上者罚俸,二十顷者笞一
十七,二百顷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顷已上笞三十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纳粮者,
笞四十七,罢之。托故不行,妨误检覆者,笞三十七。
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
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诸赐高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
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诸州县举茂异秀才,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
不得开申。
诸民犯弑逆,有司称故不听理者,杖六十七,解见任,殿三年,杂职叙。诸
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
十七。其不亲临或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
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
以枉法论。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
十七,解职别叙。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傅会
初检申报者,解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诸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委积馆劳,并许于应给官物内支遣,随申行省知会,
或擅移易齐敛者,禁之。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吏并免郊
迎,妨夺公务,仍不得赆以钱物,按治官常纠察之。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受敕
官各路就断,受宣官从都省行省处分。其余公罪,各路并不得辄断。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
送官笞二十七,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诸有司各
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诸和顾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家,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
之。诸有司和买诸物,多余估计,分受其价者,准盗官钱论,不分受,以冒估多
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纳者,物价全没之。克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
不即支价者,台宪官纠之。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
计其时直,以余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其主。诸职官私用民力
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顾直给其民。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
物,既去职者,并勿论。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四十七,还职。诸职官
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七,降先职一等叙,记过。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
理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之礼者,禁之。违者罪之。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
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
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诸
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诸
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
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
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管军官擅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
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管军官吏克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赦,克
除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其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并管
民官占种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追没,未招者免征。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
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罪,嚇取钱物而分赃自
厚者,计赃科罪,除名不叙。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
从台宪官纠之。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诸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
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杂职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
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
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
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
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
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
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叙。退闲
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
其部粮官吏知情分受,五十七,除名不叙。有失觉察者,监临部粮官吏,二十七;
府州总部粮官吏,一十七。若能捕获犯人者,与免本罪。若仓官人吏等盗粜官粮,
与揽纳飞钞同论。知情籴买,十石以上,杖一百七;七石之下,九十七。其漕运
官吏有失觉察者,验粮数多寡治罪。其盗粜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官,正粮于
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均征还官。诸仓库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一贯以下,决五
十七,至十贯杖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
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
计之。诸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匿不举发者,与犯
人同罪;失觉察者,减犯人罪四等。诸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
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陪,任内收支钱粮,正
收倒除皆完,方许给由。诸典守钞库官,已倒昏钞,不用退印,笞五十七,解见
任。提调官失计点,笞一十七,并记过名。诸钞库官,辄以自己昏钞诡名倒换者,
笞三十七,记过。诸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钱,库官知而不曾分赃者,
减一等,并解职别叙。主谋又受赃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白纸坊典守官,
私受桑楮皮折价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诸京仓
受粮,部官董之,外仓收粮,州县长官董之。收不如法致腐败者,按治官通究之。
诸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致盗粜官粮者,笞五十七,解职殿叙;同僚相容隐,四
十七,解职。诸仓官辄翻钉官斛,多收民租,主谋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
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并解职别叙。诸京师每日散粜官米,人止一斗,权
豪势要及有禄之家,辄籴买者,笞二十七,追中统钞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诸
官局造作典守,辄克除材料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运司办课官,取受事发,办课毕日追问;受代离职者,就问之。诸盐场官
勘问人致死者,从转运司差官摄其职,发犯人归有司。诸税务官,辄以民到务文
契,枉作匿税,私其罚钱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存,
虽有护持制书,事应纠劾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准法行之。诸守库藏军官,夜不直
宿,致有盗者,笞三十七,还职。捕盗不获者,围宿军官军人追陪所失物货,俟
获盗征赃给还。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断之限。诸杂造局院,
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诸两浙财赋府隶徽政者,掌治钱谷造作,岁终报成,
以次年正月至于二月,从廉访司稽其文书,违者纠之。
诸有司桥梁不修,道途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监临官究治之。诸
有司不以时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
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漕运官,辄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者,禁之。诸漕运官,辄受赃,纵水
手人等以稻糠盗换官粮者,以枉法计赃论罪,除名不叙。诸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
辖千户已下有罪,万户问之;万户有罪,行省问之。徇情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察
之,漕事毕,然后廉访司考其案牍。诸海道运粮船户,盗粜官粮,诈称遭风覆没
者,计赃刺断,虽会赦,仍刺之。
诸使臣行李,脱脱禾孙及驿吏辄敢搜检者,禁之。诸使臣行橐过重,压损驿
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交赠为好,不以法称盘者,笞二十七,记过。诸急递铺,
辄开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者,笞五十七。诸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
判官县主簿亲临检视,所递文字但有稽违、磨擦、沉匿,铺司铺兵即验事重轻论
罪,各路正官一员总之,廉访司察之。其有弗职,亲临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
一等,三犯呈省别议,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无稽违,仍于
各官任满日,解由开写,而黜陟之。诸使臣辄骑怀驹马者,取与各笞五十七,及
以车易马者,俱坐之。诸公主下嫁,迎送往还,并不得由传置。诸使臣在城,辄
骑占驿马者禁之,违者罪之。诸驿使在道,夺回马易所乘马,驰至死者,偿其直。
若以私事故选良马驰至死者,笞二十七,仍偿其直。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七,
追所多还官,记过。使还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日不过三驿,驿官仍于关文标写
起止程期,违者各笞二十七,再犯罢役。诸乘驿使臣,或枉道营私,横索祗待,
或访旧逸游,饿损马乘,并申闻断治。诸使臣枉道驰驿者,笞五十七;脱脱禾孙
擅依随给驿者,依例科罚。诸驿使诈改公牒,多起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马,
辄夹带私马,多取草料者,并没入其私马。诸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
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
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若滥给者,从台宪官纠察之。诸高丽使
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中路郡邑买卖者,禁之;易马出界者,
禁之。诸出使官员,所至辄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辄相邀请,并从风宪纠察。诸使
臣所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于公馆安宿,辄宿于官民之家者,
从风宪纠之。诸遣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者听,非所经由而辄往者禁之。
若本宗事须亲往者,不在此限。诸使臣所至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追往者听。
诸受命出使还,匿给驿文字符节及锡贡之物,久不进者,杖六十七,记过。诸进
表使臣,五日外不还职,托故稽留,他有营者,止所给驿,籍其姓名,罢黜之。
诸出使郡国,使事之外,毋有所与,有必须上闻者,实封以闻。诸衔命出使,辄
将有司刑囚审断者,罪之。诸奉使循行郡县,有告廉访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尝为
风宪所黜罢,则与监察御史杂问之,余听专问。诸官吏公差,辄受人赆行礼物者,
随事论罪,官还职,吏发邻道贴补。
诸捕盗,境内若失过盗贼,却获他境盗贼,许令功过相补。如获他境强盗,
或伪造宝钞二起,各准境内强盗一起,无强者准窃盗二起。如获窃盗,准亦如之。
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若应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获者,不
赏。诸捕盗官,不得差遣,违者台宪官纠之。诸捕盗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
境盗准折外,三限不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盗五起,窃盗十
起,各笞二十七;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三十七。镇守军官一体捕限者同
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其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应赏者,
赏之。诸南北兵马司,职在巡警非违,捕逐盗贼,辄理民讼者,禁之。诸南北兵
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者,就刺配之。诸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
番巡捕,若有失盗,止坐巡捕官。诸职官非应捕之人,告获反贼者,升二等用。
诸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新获者倍之,获强盗
至五人与一官。诸捕获弑逆凶徒,比获强盗给赏。诸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获强
窃盗贼者,减半给赏。诸都城失盗,一年不获者,勒巡军陪偿所盗财物,其敢差
占巡军者禁之。诸捕盗官捕获强窃盗,不即牒发,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罢职。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
断者,以刑名违错科罚。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致囚
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叙;正问官六十七,降先职二等叙;首领官笞四十
七,注边远一任;承吏杖六十七,罢役不叙;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
远;递送匿名文书者,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诸捕盗官搜捕逆贼,
辄将平人审问踪迹,乘怒殴之,邂逅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记过,征烧
埋银给苦主。诸捕盗官受财故纵贼囚者,与犯人同罪,已败获者,徒杖并减一等。
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文称宪台,然后监察御史
审覆之。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
重罪之。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
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
大狱外,不得寅夜问事,廉访司察之。诸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获,平反冤滞,董
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
陟之。凡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辄离职者,亦坐罪。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
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
轻者断遣,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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