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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1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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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都司,太原都卫为山西都司,杭州都卫为浙江都司,江西都卫为江西都司,

青州都卫为山东都司,成都都卫为四川都司,福州都卫为福建都司,武昌都卫为

湖广都司,广东都卫为广东都司。广西都卫为广西都司,定辽都卫为辽东都司,

河南都卫为河南都司。)行都司三,(西安行都卫为陕西行都司,大同都卫为山

西行都司,建宁都卫为福建行都司。)十五年,增置贵州、云南二都司。后以北

平都司为北平行都司。永乐元年改为大宁都司。宣德中,增置万全都司。计天下

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又于建昌置四

川行都司,于郧阳置湖广行都司。计天下行都司凡五。

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镇抚司,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

知事。(从八品)吴元年改都镇抚正五品,副镇抚正六品,知事为提控案牍,省

注。洪武六年罢。

卫指挥使司,设官如京卫。(品秩并同)外卫各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率世官,或有流官。凡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事报都指

挥使司,达所隶都督府,移兵部。每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军政,废置

之。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

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

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征行,则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

所,千户所,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镇抚二人,

(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所辖百户所凡十,共百户十人,(正六品。升授、

改调、增置无定员。)总旗二十人,小旗百人。其守御千户所,军民千户所设官

并同。凡千户,一人掌印,一人佥书,曰管军。千户、百户,有试,有实授。其

掌印,恒以一人兼数印。凡军政,卫下于所,千户督百户,百户下总旗、小旗,

率其卒伍以听令。镇抚无狱事,则管军,百户缺,则代之。其守御千户所,不隶

卫,而自达于都司。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浙江都司、

山东都司、辽东都司,隶左军都督府。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

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隶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

司,隶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

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隶前军都督府。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

西行都司,隶后军都督府。)

明初,置千户所,设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

(正六品)又立各万户府,设正万户,(正四品)副万户,(从四品)知事,(

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寻以名不称实,遂罢万户府,而设指挥使及千户等官。

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使,千人者为千户,百人者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

十人为小旗。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户所,选能疾行者二百人,以百户领之。七年,

申定卫所之制。先是,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

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至是更定其制,每卫设前、后、中、左、右

五千户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

人为一百户所,每百户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

书,专职理事,以指挥使掌印,同知、佥事各领一所。士卒有武艺不娴、器械不

利者,皆责所领之官。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

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

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

(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

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

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

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

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

(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

(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

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

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

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

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

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

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

(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明初,沿元

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

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

屯田、中盐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

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世宗以

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

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

而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

在行钞法也。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

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田制(屯田庄田)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

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

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

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

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

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

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

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

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

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

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

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

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

著籍,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

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

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

边,死者无算。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

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

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

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

者发还。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

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

五千八百馀户,散处诸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

八百馀户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复徙江南民十四万

於凤阳。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狭乡之民,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

业也。”太祖采其议,迁山西泽、潞民於河北。众屡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

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於东昌、兖州。又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

於京师,充仓脚夫。太祖时徙民最多,其间有以罪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

北平度地处之。成祖核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

分其丁口以实北平。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

又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诏优恤遭难兵民。然惩元末豪强侮贫弱,

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馀

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

户,充北京宛、大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

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宣德间定制,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

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徵银三两,与厢民助役。嘉靖中减为二两,以充

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

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

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

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

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於前。后乃

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

“投倚於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而要

之,户口增减,由於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论历代户口,以为“其盛也,本

於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论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

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

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

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馀为民田。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

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

产寄他户,谓之铁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

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

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

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

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田

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芜,命

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

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

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馀万。官给牛及农具

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

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

为顷。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

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社地谓之广亩。至宣德间,

垦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卤无粮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乃以大亩当小

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亩者。步尺参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

如北方者。贵州田无顷亩尺籍,悉徵之土官。而诸处土田,日久颇淆乱,与黄册

不符。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

一。嘉靖八年,霍韫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

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於王府,则欺隐於猾民。广东无藩

府,非欺隐即委弃於寇贼矣。司国计者,可不究心?”是时,桂萼、郭弘化、唐

能、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丈量之议由此起。江西安福、

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详具,人多疑惮。其后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

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

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矣。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

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於是豪猾不得欺隐,里

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

百万顷。然居正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

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云。

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於农,其法最善。

又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洪武三年,

中书省请税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书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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