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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经济学-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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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剑倌昀投σ部梢蕴岣咚堑纳剩佣岣咚俏蠢吹那痹谑杖搿J葜な盗宋颐堑脑げ猓此鞘鞘茏畹凸ぷ视跋熳疃嗟娜禾濉�1956年,当最低工资增长了13时,非白种少年劳动力的失业率从13%上升到24%以上。1965年由阿瑟?伯恩斯所做的研究得出结论说:“从最低工资上涨以后的半年期间,少年劳动力的失业率与男性成人失业率之间的比率一直高于此前半年的数字。”
最低工资上涨的另一个效应也许较少为人所知。它们增加了对其他类型工人的需求,也就是所需要的替代工人,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更高技能、更高工资的已加入工会的工人。我们可以假设在入会工人和非入会工人之间特定数量的替代是可能的,即便后者通常是技能较低的,尤其是他们中间那些也许会受最低工资法规影响的人。
在一个足够低的价位上,雇主将会发现雇佣更多低技能的工人以取代少数较高技能和较高工资的入会工人,是有利可图的。然而,当未入会的低技能工人相对价格上涨时,雇主发觉雇佣他们来取代更加昂贵的入会工人不再是非常有利的了。因此,无疑最低工资上涨的最强大的支持者是工会,以及代表着那些工会影响较大的几个州,特别是北方几个州的国会议员们。
最低工资法的影响主要依赖于其是否被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则可能毫无效果。对最低工资的分析同对价格控制的分析是一样的。尽管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涉及的劳动类型和负责条款,分析最低工资法的效果较为容易,但这并不总是意味着最低工资是有效的。
有几个智胜最低工资法的途径,在每一种低收入的工人接受实物福利的情况下,比如说低费用的午餐或者职业橄榄球比赛的免费入场券,可能会以实物福利来替代货币工资的增加。例如,如果最低工资法规迫使货币工资上涨,雇主可以提高午餐的价格,或者收取职业足球入场券的费用,来弥补新的最低工资与原先的低工资之间的差额。
再进一步,企业可以向雇员要求退还所得福利、建立公司商店、要求雇员居住在公司所拥有的房屋里。公司商店所出售的产品或公司所拥有的住房的新价格现在可以超过它们的市场价值。这相当于支付较低的工资,如果最低工资法规被强加在雇主身上,他们就可以便用这些手段来使得实际工资仍旧被保持在低于法定最低限以下。
另一种避免最低工资损失的方法是雇佣亲戚。在很多情况下,雇主的亲戚们,特别是近亲,不受最低工资法律之限,或者不会受劳工部的严密监视。这种避免最低工资的方法,可以作为理解为何邻近的小食品店和饭店能够成功地与本地区较大的、被假定为更有效率企业进行竞争的线索。由退休夫妇所经营的干洗店显然可以极为有效地与较大的干洗连锁店竞争。大概是因为前者具有避免最低工资法规的能力(该企业的所有者无须以任何工资率向他们自己支付报酬)。
我们还必须在短期与长期之间认真加以区分。一般的说法是,短期曲线弹性趋向于比长期曲线弹性小。所以,我们就期望最低工资在短期中比在长期中的效应小很多。我们所得要了解的(为了评估它助就业的全面影响)是,在长期中会发生什么。
最低工资的最新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法规削弱了那些处于收益分配最低层的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作为最低工资的结果,明显的收入再分配似乎是从某些“匮乏者”手中转移到其他“匮乏乏者”的手中。并且,最具有技能的低工资劳动者正是那些未因最低工资率的提高而被夺去工作的人们;最为贫穷的群体,往往也就是生产率最低的群体,才是最有可能因最低工资率提高而失业的人们。
从某种程度上说,最低工资法规被有效地强制实施,它减少了一部分个人的就业机会,这部分人的生产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他们的边际产品价值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因而最低工资法规对那些相对而言未受训练和无技能的人们,即少年劳动力、少数族的成员、极其老弱的劳动者来说带来了失业。
第二十章:防止犯罪经济学
 1981年,纽约市发生了1832起谋杀、3862起强奸、107495起抢劫、207931起入室盗窃和26755起袭击事件,以及各种不同数目的较轻罪行。
纽约市当年拨出一笔超过6。69亿美元的经费用于警察部门。我们以用于防止犯罪所投入的资源数量,与犯罪发生数量呈负相关性的假设来开始我们的考察。假如纽约市拨出两倍于此数额的款项,所发生的犯罪案件是否会减少?少多少?简而言之,防止犯罪与所花费的金钱之间有何关系?该市是如何决定这一数额的?
在我们开始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审视打击犯罪经济学中的更多细节。首先,并非仅有警察和其他法律强制执行机构介入到防止犯罪的活动,法院和其他各种类型的惩罚和改造机构也介入进来,诸如防盗警报、门锁和保险柜之类的装置设施一样。从总体来说,美国在1981年共花费了1470多亿美元(大约是国民生产净值的4%)用于打击犯罪。
法律的强制实施具有很多方面,并且每一方面的成本必须在配置可获资源时予以考虑。该成本可以被划分为三个一般领域,第一个是犯罪侦查(比如说麻醉品或妓女之类)以及逮捕嫌疑犯的成本;第二个是涉及对被监禁者审判和定罪的成本,该成本因法律执行官员与法院所能够实施的效率与速度而不同;第三个是一旦判决后,维持监狱与配置监管人员的经济成本。第三个领域以及对这一问题(比如说何种惩罚种类与期限在阻止犯罪方面是最为有效的?)的社会含义将在第28章中进行考察。
如上所示,用于发现和逮捕罪犯的资源数量是与犯罪的减少相关的,但是这些资源的最优配置并不是这样一目了然的。警察局长或地方长宫面临着两类难题,一方面他(她)必须决定如何在资本和劳动力之间分配资金,也就是说,在更多的汽车、设备与实验室或是更多的警务人员、侦探和技术人员之间做出选择。另一方面,他(她)还必须在部门内部各种不同的警察专业细分中配置资金,比如说,决定是对凶杀还是对汽车盗窃予以更严厉的打击。
在某一给定规模的法律实施预算范围之内,警察局长必须决定生产要赢的最优组合。理想的组合是劳动力或资本投入的任一方面每增加一美元,将会提供增加相同数量的法律实施效应。如果在实验室设备上每增加一美元,就产生出比用于警官薪水的同样一美元更大的阻止犯罪效应,那么实验室就会赢得投资。显然投入不能以如此少的数额进行衡量,但不可分割性问题,或生产中的起伏,并不改变这一基本论点。
我们无法精确地衡量劳动力增加或某些资本投入增加的收益,警长通常必须从经验与直觉以及可获得的资料中作出判断,究竟购买更多的小车还是雇佣更多的男女警察才能在制止犯罪方面做得更好一些,要注意这一决策有可能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当智育的薪水被提高时,平衡也许会偏向使用更多的小车或设备,取决于在一给定情况下,资本能够如何有效地替代劳动力。取代在一辆警车中配备两名警官的更为经济有效的做法,也许是给汽车装上防弹玻璃,让一名警官单独巡逻。
警察局长的第二个任务是决定如何在部门之间的细节划分上配置资源。有时过多的宣传也许会影响这种决策。比如说,几年前西雅图市中心的卖淫行为增加太快,以至于当地商人强烈抗议街头妓女阻碍、破坏生意。他们拥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促使警察局长采取果断措施对妓女进行侦查和逮捕。这意味着使用更多的人力和设备组成取缔卖淫的警察缉捕队,在固定的预算约束之内,这只能在将资源从凶杀、抢劫和其他犯罪类别方面强拉过来时做到这一点,并由此造成这些方面的人手短缺。其结果是,减少卖淫的成本便是袭击与抢劫案件在短期内的增加。尚不清楚(至少在短期内)刚才所提到的政治压力是否导致了在那些很多人感觉是最为必要的领域,警察强制执行的集中。
我们说法律实施的三个一般方面包含着对社会的成本,侦查与逮捕方面,审判及其结果。最近的研究指出定罪的可能性是防止犯罪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主要的因素)。目前在美国,对犯罪认定有罪并且予以惩罚的概率极低。在纽约市,据估计犯下重罪的每200例中仅有少于1人的入狱机会,拙劣的犯罪侦查、法院的拥挤对此难题更是火上浇油。
在高度城市化的环境中,法院日程安排得如此密集,以至于不得不延续对某一案子审判,甚至拖上几个月或几年之久。导致的结果之一是以下趋势的增加,即控方与嫌疑犯往往达成一种审判前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留交给法院审判。80%至90%刑事诉讼案件出现这类情形,这对那些已将案件提交给法庭供审判的警官们士气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社会也许对改善这一过程所需要的资源方面投资不足,如果更多的资源是花费在精简法院的诉讼方面,而不是花费在进行逮捕方面,案件就会更为迅速地被提交给法院审判,所有目击证人的出庭就会更为容易,地方检察官就不会被迫与嫌疑犯作“交易”。面临快捷和富有效率的审判,某一潜在的罪犯在打算抢劫银行或抢劫过路行人时,也许就会多加思考。大法官沃伦?E?伯格尔最近宣布:事实上我们的确需要对我们的法院进行一次彻底改革。
于是便遗留下另一个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侦查与认定有罪可以用新的技术手段,用窃听电讯线路和对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法律进行变更等方式而得以增加,例如允许执法者进入搜查而无须敲门、提高对嫌疑犯被告知其宪法规定之权利的要求,以及允许扣留嫌疑犯对其予以较长时间的单独禁闭等。然而,此类在侵犯个人自由方面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没有必要的依据来判断此类变更将会产生好的效果。
现在我们可以返回到我们原有的问题:纽约市政当局是如何判断超过6。69亿美元的预防犯罪预算是一笔恰当的数额?在短期内,市政当局面临给定规模的总预算,并且不得不决定如何在法律执行与其他市政需求(比如说消防、卫生、公园、街道和图书馆等用途)之间分割资金。正如一位警察局长也许试图在他或她的固定预算以内决定警官与设备怎样组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犯罪;一个市政厅将试图选第一种花费在所有机构将会产生最大数量的公众服务的预算组合。
如果花费在消防上的额外金钱,并未产生与假设花费在警察保护上所产生的那样多的“效用”,那么,这一数额就应当配置到法律执行部门去。判断由每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价值是棘手的难题,然而,难题并非就不能克服,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是这样。我们将在地狱峡谷的专题案例(第二十三章)中看到,原油的近似值可以由消费的利益和成本所组成,这可以粗略估算。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的非标价商品与服务,并且我们经济中公共部门的效率将会随着此类计算的进行和细化而得以提高。
法律执行中固定预算的短期约束,可以通过向州级立法机构要求增加预防犯罪的资金的方式得以改变,于是立法机构将不得不面对与市政当局同样的难题。一个城市的预算只能在以其他方面,比如说学校费用或公园发展等紧缩裤腰带的方式而获得增加的资金。同样的问题是在高等教育上多花费一美元,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比同样一美元用于市政当局财预防犯罪的配置中更大的收益?在衡量产生于任何给定的州级支出的非标价服务的货币价值时,会产生同样困难的问题。
纽约州的确具有在多数州中的多数市政厅所不具有的选择权:它可以提高税收,如果它选择这样做,配置问题将会更加扩大。增加的税收将会减少全体公民中部分人的可支配收入。那些支付额外税金的人,必然判断可获得的增加的公共服务是否值得。例如,因为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投入费用的增加而产生的犯罪率减少,对他们来说,是否与他们本可以从被增加收取的税金中享受到的商品一样有价值?如果他们并不这样认为,那么在下一次选举中,他们就会投票“把坏蛋扔出去”。
以上描述指出对经济问题的非市场式解决方案,从根本上是与市场式解决方案并行的。虽然我们集中于预防犯罪,对各种类型的政府决策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标准是类似的。
但是在经济中的私有市场部门与公共非市场部门的决策之间,还必须注意某些差异。对后者进行衡量的问题更大一些。比如说我们如何对消遣——公园部门的产品挂上标价牌?在市场情况下,信号更加大声、更加清楚地通过,在这一市场条件下,私有赢利性和变化会“发电报”给企业家们,告知他们什么样的政策是最好的。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接收到的是由他们决策反对者和支持者发出的一片混乱的噪音。立法者处于在以非常不完备的信息运行来试图取悦尽可能多的选民的境地。
某些城市已经试图使用市场机制来改善犯罪预防。几年前,加尼福利亚洲的奥兰治市(靠近洛杉矶),开始根据减少了多少犯罪来对其警察付酬。这一激励计划适用于四类犯罪—入室盗窃、抢劫、强奸和汽车盗窃。在此计划下,在其首次生效时,如果在该年的头8个月与前一年的头8个月相比较,这些类别的犯罪下降了3%,警察就会得到百分之一的提薪。如果犯罪率下降了6%,薪水便额外增加2%。
结果是令人鼓舞的,侦探们在业余时间里制作录像简介,以供特定路线上的巡逻警官使用,整个警察力量开始了一场鼓励在居民住宅进行安全预警的运动。从统计方面来说,结果就更加使人印象深刻,在该计划实施的7个月,上述四种类别的犯罪率下降了17。62%。而其他类别的犯罪数字却保持未变,这表明警察力量并非仅仅将其努力从一个犯罪领域转移到另一领域。
就某一警察部门或某一城市内的资源配置问题来说,有一种方式也许可以改变此类配置。当前,在美国的许多州和城市,一个在街上被殴打,并留下永久性脑损伤的人不能够对此提出诉讼。那个施暴者如果被抓住,将会坐牢。这并不能有助于受害者,他最终还在为犯人们在监狱的食宿支付税金。
但是如果该州或城市对所有悬而未决的损害负责支付的话,受害者(或受其赡养者)可以起诉该州或城市,要求予以赔偿。政府方面对损害平民大众的犯罪行为负有无限补偿的责任,这当然会改变目前预防犯罪和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之间的资源配置情况。
1982年6月8日,一个被称作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法案”的动议在加利福尼亚州得以通过。它要求被定罪者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进行补偿,如今大约有35的州已经建立了对犯罪受害者进行补偿的基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赔偿小于犯罪所造成的全部成本。如果某州有义务对其境内所发生的犯罪支付其全部成本将会怎样呢?这将会对预防犯罪的支出费用有何影响?
这就提出了律师们称作“道德风险”的问题。比如说,如果被抢劫的受害者完全是由市政当局予以赔偿的,那么对个人来说,自己保护他们自己免遭抢劫的动力就会比较小,对其他类别的犯罪也是如此。有一种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方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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